乐山市五通桥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相关工作机构调整的决定
(2024年5月17日五通桥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机构改革明确的“市、县级人大常委会在不新增工作机构前提下,规范设置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具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乐山市五通桥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设立乐山市五通桥区人大常委会法制预算和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人事代表相关工作,协助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法制、预算等方面的工作。原乐山市五通桥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能转划至乐山市五通桥区人大常委会法制预算和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